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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与政府的责任心

    城市公共艺术的形成和发展,与政府作用的发挥密不可分。公共艺术存在于公共空间之中,公共空间秩序是由政府实施管理的,因而不论是哪种形式的公共艺术,或政府认可,或政府组织开展,无不在政府作用范围之内。积极的政府责任的履行,对城市公共艺术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

    一、前瞻性统筹责任

    公共艺术存在于城市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政府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在强调生态环境的同时,还要用“艺术环境”的理念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把城市规划、景观工程、建筑、雕塑、广告等都看做是公共艺术,重视用艺术的标准来要求其品质。巴黎拉得方斯的排气筒,东京城里的工厂大烟囱,欧洲很多城市的候车亭、电话亭、指路牌,都是很好的艺术品。城市中的任何一幢建筑、一座城雕、一块指示牌,无论美与丑,不管是喜欢或厌恶,市民走在路上都必须看它,是强制性视觉。因此,要为市民创造一个美的环境,尽量减少视觉污染,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生活需求。

    从培育城市文化的长远目标出发,统筹作为城市公共艺术部分的物质性要素建设。物质性要素是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当它作为公共艺术时,就产生了人与艺术的互动交流,在交流中得到美的享受,可以使市民愉悦心情,增强安全感。同时,优秀的公共艺术,都有合理的尺度,空间、体量、色彩等,这种有很好尺度感的环境,对陶冶人的情操,培育公共秩序,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从塑造城市形象的视角出发,审视公共艺术对城市影响力、竞争力的作用。成功的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可以创造出一个城市强烈的地域感和可认知感,培育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拉动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甚至可以培育新兴产业。德国边陲小镇Weil-am-Rhein因为有了扎·哈迪、伊藤中雄等6个世界一流建筑师设计的建筑而蜚声欧洲。在欧洲,很多衰败的老工业基地,通过对老城区街景的艺术化创新,建造标志性建筑,来刺激新的经济。西班牙的毕尔堡,因为建造了弗兰克·盖里设计的古根汉姆博物馆,而带动了当地旅游业。当前,我国不少城市热衷于地标式摩天大楼、标志性大型城雕,不管如何评论这一现象,它对一个城市的影响力总是客观存在的。

    二、积极性调动责任

    营造宽松开放的公共艺术创作环境和创新氛围,激励各方各类人才的创作热情。在城市公共艺术建设中,政府应倡导一种开放的社会氛围,鼓励艺术家、设计师大胆创新,允许不同风格的公共艺术作品存在于城市公共空间之中,以满足公共审美多样化的需求。同时,政府又往往是公共艺术品的最大“买主”,要当开明人,起导向作用,从而为设计师、艺术家提供更为自由的创作空间。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专家论证与政府决策有机结合。要注意防止三种倾向:一是政府武断决定,特别是决策者不尊重艺术,凭个人审美意愿来决定方案,或在实施过程中擅自指点修改。二是不正确运用公共意见。艺术如果仅仅依据简单多数来判断,那恐怕不叫艺术。有时,正像苏格拉底所担忧的,“多数并不真正拥有智慧,而只是拥有意见”。杭州西湖边的美人凤雕塑,是广泛征求意见的结果,但现在还是被拆除了。三是专家的社会责任落不到实处。专家的任何意见,都不需要追究责任,最多只是舆论批评而已。政府、专家、公众三方的作用机制如何建立,三方积极性如何调动,确实是个现实的课题,可借鉴国外的专家委员会制度。

    政府动员专业的、业余的文化艺术工作者和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无论是物质性还是非物质性的公共艺术(如踩街等街头表演艺术),动员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可以激发对公共艺术的兴趣。

    三、主导性协调责任

    公共艺术与商业利益的矛盾协调。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商业与艺术的矛盾是经常发生的,有的拆除具有文化价值的古建筑进行城市开发;有的因政府部门妥协,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将原来艺术的、人性的空间改得面目全非;商业广告牌的设置与造型不讲艺术更是普遍。不能因为商业利益而放弃对公共艺术的追求,政府的这种主导作用至关重要。

    新的设计理念与国家设计规范的矛盾协调。现在的城市千城一面,新建的建筑似曾相识,这是当前中国城市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引入新的设计理念。但这时往往容易与国家法定规范相矛盾。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制定国家设计规范时无法解决的很多技术问题现在都已迎刃而解,新的设计理念变成现实已成为可能。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着手研究规范的修编问题,另一方面,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政府应进行有效协调。

    “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的矛盾协调。艺术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要求所有公共艺术都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如同转变人的观念需要一定时间,对非“大众化”的艺术的接受也需要一个过程。缺少创造力的艺术,会失去其独特的文化先导作用。实验性、前卫性较强的公共艺术,特别需要政府的支持,政府要从引导市民观念转变,启发创造力,创造民主创新的社会氛围这个角度来重视这个问题。运用文化先导作用,实际上是政府动员民众的重要手段。

    四、制度性创新责任

    改革设计业务取费制度。现行的国内设计业务取费标准中,方案设计的取费比例偏低,如建筑设计的取费,方案费一般占到20%左右,而在国外一般要占到一半左右,这说明在国内创造性劳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改革设计业务取费制度,一方面作为政府制定的导向性取费标准,应增加方案创意阶段的取费比例,以鼓励艺术性创造。另一方面可以放开,由市场来决定取费。

    建立对公共艺术创新的奖励制度。城市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的等级奖励评定,应增加艺术成分,也可考虑增设建筑艺术奖、建筑艺术推广奖、园林艺术奖等。

    建立反馈式对话机制。政府和建筑师、艺术家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政府部门作为管理者和实施者,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公众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给公共艺术的原创者(如建筑师、设计师、艺术家等)。要建立策划人制度,在对话机制中发挥作用。

    经常组织艺术家、批评家及广大民众对城市公共艺术开展一些批评活动,可以政府组织,也可以由专业性行业组织开展,以推动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伟大巨变,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日益增长。可以想见,城市公共艺术的春天已经到来,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与热情前所未有。创造更加美好的、人性的、艺术的生活环境,政府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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